(2016)川160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军与邓建军、许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邓建军,许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苏军,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邓建军,男,生于1982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许丹丹,女,生于1984年2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苏军与邓建军、许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