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建国、郑英欠与永嘉县岩坦镇上坳村村民委员会、王行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国,郑英欠,永嘉县岩坦镇上坳村村民委员会,王行云,林光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国,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英欠,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岩坦镇上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上坳村。负责人:毛天海,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行云,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审第三人:林光松,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上诉人林建国、郑英欠因与被上诉人永嘉县岩坦镇上坳村村民委员会、王行云及原审第三人林光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建国、郑英欠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建国、郑英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宗波代理审判员 郭 阳平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 彬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