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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郭四军、禚照芬、匡树利、李晓霞、庞官胜、郭四英、张玉录、单丽丽、郭四延、张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郭四军,禚照芬,匡树利,李晓霞,庞官胜,郭四英,张玉录,单丽丽,郭四延,张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7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负责人:丁德胜,支行行长。被告:郭四军,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被告:禚照芬,女,汉族,1966年10月31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系郭四军妻子。被告:匡树利,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被告:李晓霞,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系匡树利妻子。被告:庞官胜,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被告:郭四英,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系庞官胜妻子。被告:张玉录,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被告:单丽丽,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系张玉录妻子。被告:郭四延,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被告:张继芳,女,汉族,1956年8月27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农民,系郭四延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郭四军、禚照芬、匡树利、李晓霞、庞官胜、郭四英、张玉录、单丽丽、郭四延、张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0元,免收。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