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代和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某某镇某某区某某号,身份证号码某某。委托代理人舒绪彬,广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文元,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织机构代购某某。法定代表人刘代和。被执行人刘代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某某公园某某花园某某期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代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债权本金、利息、仲裁费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6088174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代和发出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令,向申请执行人王宏伟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刘代和名下龙岗中心城某某苑某某栋某某房产50%的份额(房产证号某某)、龙岗某某公园某某花园某某栋某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某某)、龙岗某某公园某某花园某某栋某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某某)、龙岗某某花园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某某)进行轮候查封。2、对被执行人刘代和持有某某有限公司70%的股权、某某有限公司60%的股权、某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某某有限公司20%的股权、某某有限公司70%的股权进行轮候查封。3、对被执行人刘代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14元、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93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4、将被执行人刘代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