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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某乙、江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江某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乔某,潘某,江某丁,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甲,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江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经大冶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丙,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乔某,湖北省大冶市,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无业。2015年8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6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江某丁,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大冶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乙、江某甲、乔某、潘某、江某丁、陈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鄂02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江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四、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六、被告人江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七、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江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甲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刑初221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华斐审 判 员  宾 欣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