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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邱马升与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马升,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邱马升,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福。被执行人:吴文贤,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蔡美莲,女,汉族,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贤,公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马升与被执行人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马升借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4月2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文贤、蔡美莲、泉州金桥织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5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