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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开双与邹函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双,邹函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双,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邹函凌,女,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刘开双与邹函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函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