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481行初16号原告:曾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兴宁市兴城中山。法定代表人:丘孝东,该市政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惠兰。被告: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地址:兴宁市。法定代表人:肖汉龙,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曾某以其儿子曾嘉睿疫苗反应补偿金额的争议已经达成协议,其自愿放弃与两被告的诉争权益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健萍审 判 员 吴杰辉人民陪审员 陈政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