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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洪振与马振飞、韩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振,马振飞,韩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振,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马振飞,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被执行人韩亚辉,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王洪振与马振飞、韩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振飞、韩亚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洪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振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