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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387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