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387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