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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24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叔凡与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叔凡,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242民初3443号原告:彭叔凡,男,1972年2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文。住所地:酉阳县麻旺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原告彭叔凡诉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8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