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024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叔凡与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叔凡,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242民初3443号原告:彭叔凡,男,1972年2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文。住所地:酉阳县麻旺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原告彭叔凡诉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8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