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曹军与张伟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张伟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992号原告:曹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诉被告张伟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军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