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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涛与孙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涛,孙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金涛,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孙科,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孙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被��行人孙科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科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