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褚成龙与高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成龙,高俊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764号原告:褚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明。原告褚成龙诉被告高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俊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褚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俊明支付劳务工资款10424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高俊明在黑龙江省承包外墙粉刷工程,要求褚成龙带人到工地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根据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付款70%,年底返乡过年时付清全部工资款。根据当时的口头约定,褚成龙带人到工地施工,当年9月工程完工,高俊明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104241元。2014年9月21日,经褚成龙催要,高俊明出具欠条1张,并承诺2014年11月付款。此后褚成龙多次向高俊明催要,刚开始高俊明还接听电话,后来发展到避而不见,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欠款至今未付。高俊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高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褚成龙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褚成龙与高俊明就外墙粉刷工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根据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付款70%,年底付清全部工资款。根据约定,褚成龙带工人到工地施工,当年9月工程完工,高俊明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褚成龙工资104241元。此后褚成龙催要欠款未果,故引起纠纷。本院认为,褚成龙依约提供了劳务,高俊明亦应依约给付劳动报酬。经褚成龙催要,高俊明出具了欠条,但此后仍未付款,故高俊明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俊明向原告褚成龙支付劳动报酬104241元。上列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高俊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文奇人民陪审员 潘咏梅人民陪审员 张群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军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