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刘某,马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286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陈某。被告刘某。被告马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刘某、马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2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后变更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60万元、利息5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向被告送达,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2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正辉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蔡鸣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