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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宥德,孙明志,丁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全宥德,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孙明志,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丁树华,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全宥德与孙明志、丁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丁树华工资,直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