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宥德,孙明志,丁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全宥德,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孙明志,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丁树华,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全宥德与孙明志、丁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丁树华工资,直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