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志勤、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志勤,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何雪莲,丁国富,丁苏园,张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勤,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天高。原审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上卢镇金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勤。原审被告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国富。原审被告何雪莲,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丁国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丁苏园,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大岭村外大岭。原审被告张璐,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范志勤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何雪莲、丁国富、丁苏园、张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9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范志勤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义乌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贷款人住所地在东阳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