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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李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李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482号原告:李小玲,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相和,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认为,李小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丹丹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