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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权利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件执行,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