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867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李某,女,1985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