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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867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李某,女,1985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