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廷钦、卢桂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钦,卢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80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廷钦,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住址: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卢桂忠,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住址: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廷钦、卢桂忠关于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廷钦、卢桂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