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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文义与穆克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义,穆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吕文义。被执行人穆克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文义与被执行人穆克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文义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私下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