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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固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641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丁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