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197号包淑芹与樊二福俊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淑芹,樊二福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97号申请人:包淑芹,女,1950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樊二福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申请人包淑芹诉被申请人樊二福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包淑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樊二福俊银行存款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包淑芹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樊二福俊银行存款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包淑芹提供担保的小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