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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单曙与被告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曙,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227号原告:单曙,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高洁,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曙与被告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洁银行存款5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