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冯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冯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477号原告:王国辉,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卜,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冯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国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王国辉负担。审判员 张孝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记员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