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忠将、杨兆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忠将,杨兆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181号原告: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河涯村。法定代表人:徐峰,经理。被告:徐忠将。被告:杨兆亮。原告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将、杨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二、解除对被告徐忠将、杨兆亮所有的财产(石子生产线一条)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3845元,由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