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黎章金与黎开和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章金,黎开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7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章金,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开和,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上诉人黎章金因与被上诉人黎开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章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黎开和赔偿黎章金赔偿医疗费6240.6元、误工费1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1914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3418.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上午,黎章金配合丰头老村小组处理黎开和强占土地事宜,黎开和用锄头将黎章金打伤。黎章金受伤后,到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意见为:1.右侧肩胛骨骨折;2.右侧肩胛岗撕脱性骨折。共住院治疗33天。一审法院不支持残疾赔偿金3000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此案是民事诉讼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黎章金的上诉请求。黎开和辨称:黎开和已经服刑,黎章金主张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诉讼费用也应该由黎章金承担。黎章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黎开和向黎章金赔偿医疗费62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1914元、伤残赔偿金30000元。共计41718元。2.案件受理费由黎开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0日上午,儋州市白马井镇丰头老村村民小组组织黎章金和其他村民到黎开和占用村集体土地上处理黎开和占用村集体土地事宜,在处理过程中,黎开和用锄头将黎章金打伤。黎章金受伤后到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共花费医疗费6246.6元。黎章金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进行护理,黎章金及其妻子均为农业家庭户口。黎章金在起诉时申请对其所受伤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琼公平鉴[2016]医检字第4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黎章金被锄头击打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肩胛岗撕脱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黎开和未向黎章金进行赔偿。黎开和因该案纠纷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后经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儋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黎开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黎开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琼97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黎开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应当赔偿损失。黎开和因其与村小组土地纠纷将黎章金打伤,应承担黎章金被打伤的全部责任。黎章金请求参照《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应该予以支持。黎章金的各项损失应计算如下:1.医疗费,黎章金主张6240.6元。根据黎章金的申请,一审法院到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调取了黎章金住院费用清单,黎章金的医疗费损失应为6246.6元,黎章金主张少于实际医疗费损失部分,视为黎章金对自身权利的处分。2.误工费,黎章金主张1914元。黎章金为农业家庭户口,其住院33天,误工费损失应为2508.72元(27748元/365天×33天),黎章金主张少于其应得部分,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3.住院伙食补助费,黎章金主张1650元(50元/天×33天)。4.护理费,黎章金主张1614元。黎章金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进行护理,其妻子为农业家庭户口,护理费应为2508.72元(27748元/365天×33天),黎章金主张少于其应得部分,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5.伤残赔偿金,黎章金主张30000元。因黎开和对黎章金的伤害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黎章金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黎章金在本次事件中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为11418.6元(6240.6元+1914元+1650元+1614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黎开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黎章金赔偿11418.6元。驳回黎章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黎开和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黎章金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黎章金起诉时主张护理费1614元,在一审庭审中将护理费变更为1914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黎章金主张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黎开和的行为业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刑事犯罪,黎开和亦已入狱服刑。黎章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因此,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未支持黎章金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黎章金主张此案是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另,黎章金在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进行护理,其妻子为农业家庭户口,护理费应为2508.72元(27748元/365×33天)。黎章金起诉时虽主张护理费1614元,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已将护理费变更为1914元,未超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故应支持护理费1914元,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为1614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黎章金二审主张交通费200元,黎开和不予认可,且黎章金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黎章金的各项物质损失应为:医疗费6240.6元+误工费1914元+住院伙食费1650元+护理费1914元=11718.6元。综上所述,黎章金主张黎开和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黎章金主张护理费为1914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黎开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黎章金赔偿11718.6元;驳回黎章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黎开和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黎章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黎章金负担200元,由被上诉人黎开和负担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模金审 判 员 沈美萍审 判 员 何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舟书 记 员 陈会甫速 录 员 胡燕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