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唐承业与阳光、简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业,阳光,简玉芬,阳一江,秦常英,阳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唐承业,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阳光,男,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简玉芬,女,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阳一江,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秦常英,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阳佳妤。申请执行人唐承业依据本院(2016)031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光、简玉芬、阳一江、秦常英、阳光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6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031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031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莉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