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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欢与徐平、荆门市五三瑞丰棉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欢,徐平,荆门市五三瑞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39号申请人:黄欢,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徐平。被申请人荆门市五三瑞丰棉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20805000007379,地址: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平。申请人黄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五三瑞丰棉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姜畈队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2012第030101373号、荆国用2013第030101376号)、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姜畈队的房屋(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黄欢及案外人丁一自愿提供易家岭五三大道南、振兴路东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欢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五三瑞丰棉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姜畈队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2012第030101373号、荆国用2013第030101376号)、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姜畈队的房屋(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二、查封黄欢、丁一位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振兴路东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房屋。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申请人黄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湘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