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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595号之一原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682839X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秦荣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98874545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745号。法定代表人:刘珣。原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