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郗同京与郗学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同京,郗学海,郗上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郗同京,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巧云,女,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系郗同京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郗学海,男,196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郗上京,男,汉族,1950年10月1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郗同京因与被上诉人郗学海、郗上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郗同京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案由不符,郗学海所占土地归属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郗同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