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朱金六与楼金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六,楼金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251号原告:朱金六,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楼金香,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朱金六与被告楼金香加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多娇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金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金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拉毛费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朱金六为被告楼金香的内衣拉毛,被告于2015年2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拉毛款2万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2016年8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金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金六加工费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楼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