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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0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谢凯与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022民初568号原告:谢凯,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刘兴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法定代表人:单玉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刚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鑫,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栾德新,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睿,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凯与被告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0836元,由谢凯负担。审 判 长  杨桂芬审 判 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