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833号
原告:徐祖根,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合肥淘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B13幢2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润生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规划北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慧,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祖根与被告合肥淘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润生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徐祖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徐祖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审 判 员 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