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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付建军与齐增林、朱英民、郭振刚、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长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军,齐增林,朱英民,郭振刚,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郑长庆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312号原告付建军,男,现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盛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增林,男,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朱英民,男,现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郭振刚,男,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英民,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许友广,该公司副经理。第三人郑长庆,男,现住山东省冠县。原告付建军诉被告齐增林、朱英民、郭振刚、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长庆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建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付建军担负。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