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黄丽文、陈先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黄丽文,陈先钟,陈为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1659号原告:陈劲松,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丽文,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先钟,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为登,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劲松与被告黄丽文、陈先钟、陈为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文、陈先钟、陈为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劲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黄丽文、陈先钟对其中17万元承担共同连带责任,陈为登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开始,被告向原告借款累计20万元,并于2016年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双方一直磋商解决未果。黄丽文、陈先钟、陈为登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丽文、陈先钟于2012年底开始向陈劲松借款计20万元,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本院认为,陈劲松与黄丽文、陈先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还款承诺书及陈劲松的陈述在案佐证,予以确认。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陈为登虽然有在3万元的借条中签字,但在借条中没有保证条款,也没有注明陈为登是保证人,且在之后的还款承诺书中也没有陈为登签字,故陈劲松要求陈为登对20万借款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陈劲松主张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可依法按年利率6%计算。黄丽文、陈先钟、陈为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丽文、陈先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劲松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陈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黄丽文、陈先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