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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艺潮与那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潮,那瑞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30号原告:王艺潮。被告:那瑞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迪,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潮与被告那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