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艺潮与那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潮,那瑞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30号原告:王艺潮。被告:那瑞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迪,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潮与被告那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