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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孔令成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68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成,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681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孔令成,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子毅,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孔令成因与被申请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保利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8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一、涉案裁决对于申请人申请裁决的事项没有裁决,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是基于被申请人的虚假广告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申请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该减少价款的金额相当于被申请人虚假广告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裁决是围绕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来裁,故裁决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遗漏仲裁请求,应予撤销。二、涉案裁决没有依照仲裁规则评估申请人的损失。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庭对有无“保利百利欧洲城”时涉案楼盘的差价进行鉴定,仲裁庭已经组织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鉴定机构协调有关事项但最终又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造成申请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赔偿,违反仲裁规则,应予撤销。三、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该裁决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被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认定为虚假宣传并给予行政处罚,而裁决无视国家行政机关的定性,导致被申请人实施虚假宣传却不用赔偿,实际是鼓励虚假宣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裁决与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冲突,也与法院对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冲突,违背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3、裁决鼓励了房地产开发商甚至其他行业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执行此裁决将引发社会不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申请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被申请人没有引起虚假广告行为得到惩戒,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特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保利公司认为,涉案裁决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作出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819号仲裁裁决记载,申请人2015年5月5日申请仲裁时提起的仲裁请求为:1、减少涉案房屋价款[按被申请人的虚假广告给两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计算减少金额,暂计为1万元(最终以评估金额为准)];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有“保利百利欧洲城”与没有“保利百利欧洲城”时涉案楼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价进行鉴定,仲裁庭接受该鉴定申请并启动了相关程序,后因仲裁庭咨询的多家鉴定机构均称无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估,而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自行联系推荐的鉴定公司,且经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会议讨论认为被申请人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进行鉴定评估,因此,仲裁庭决定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裁决。涉案裁决的仲裁庭意见中,对合同效力、申请人要求减少涉案房屋价款的仲裁请求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以及仲裁费分别作出了分析认定,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虚假广告宣传并不构成违约,但鉴于被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行为不规范不严谨,对申请人的购房存在一定的影响,故酌情裁决由被申请人按照涉案商品房总价款0.5%的标准向申请人予以补偿,并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9797元;(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740元,由申请人承担4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9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对于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出的三项仲裁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中逐一进行了论述并作出相应裁决,并不存在遗漏处理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情形。至于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赔偿损失即减少房屋价款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以及仲裁庭是否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该责任基础,均是裁决的实体认定问题,并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申请人另认为仲裁庭未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鉴定亦违反了《仲裁规则》,本院认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否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仲裁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所决定的事项,涉案裁决已经详细记载了对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所作的处理和相应理由,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不进行鉴定违反《仲裁规则》,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涉案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以及是否因该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罚,均是另一法律关系,申请人以仲裁庭无视行政机关的定性为由认为涉案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申请人因买卖商品房而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涉。申请人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撤销涉案裁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孔令成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孔令成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18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孔令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英审判员  官润之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卓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