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字第04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国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特字第04313号申请人陈国春,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陈国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国春称,被申请人陈力于2006年6月10日离家出走到现在没有消息。被申请人陈力离家出走时患有忧郁症。申请人经过报纸、电视、网上寻找都没有希望。故请求法院宣告陈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48栋502房,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48栋502房,系申请人陈国春的儿子。陈力于2006年6月10日起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国春申请宣告陈力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力下落不明已达十余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后仍然下落不明,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