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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行审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审0008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区解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任勇,局长。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法定代表人许茂潮,村委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村民委员会以新建社区服务中心为由,于2013年10月,在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弄口,擅自占用3274.74平方米土地新建建筑物一处,建筑面积为2986.31平方米,至调查时已建成。经审核,该项目所占地块地类为耕地、建设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529.92平方米,其余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为鉴湖镇秦望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74.7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986.31平方米),并处罚款49576.52元的行政处罚。到期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罚款义务,对其余处罚内容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未履行。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