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诉被告胥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胥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782号申请人:王建华,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胥全峰,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王建华诉胥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胥全峰银行存款150000元,其配偶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郯城县郯东路34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郯房改字第2200021101**号)一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胥全峰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查封陈玉娣名下的位于郯城县郯东路32号房产一栋(房产证号:房权证郯房改字第220002110***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