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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诉被告胥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胥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782号申请人:王建华,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胥全峰,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王建华诉胥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胥全峰银行存款150000元,其配偶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郯城县郯东路34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郯房改字第2200021101**号)一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胥全峰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查封陈玉娣名下的位于郯城县郯东路32号房产一栋(房产证号:房权证郯房改字第220002110***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