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9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旭林与被执行罗林华、肖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林,罗林华,肖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旭林,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林华,女,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肖正华,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作出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罗林华、肖正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旭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