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456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孙某,男,1968年8月13日,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胤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