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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456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孙某,男,1968年8月13日,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胤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