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711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艳。被告:上海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廉利君。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