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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冯成文、杨子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成文,杨子祥,杨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冯成文,女,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子祥,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峰,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华兴正街**号商业场新座*楼。法定代表人张文,局长。再审申请人冯成文、杨子祥、杨峰因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行政起诉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9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成文、杨子祥、杨峰申请再审称,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冯成文、杨子祥、杨峰向法院起诉请求为: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为公房更名的行为,将公房更正登记至三人名下。关于公房承租权的转移,不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冯成文、杨子祥、杨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冯成文、杨子祥、杨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成文、杨子祥、杨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川代理审判员  陈 珂代理审判员  谢 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