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明俊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刑初1334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俊,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修文县,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贵州省修文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李明俊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织里镇凯旋路路口至大港路路口莲花桥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44mg/100ml。后被告人李明俊于当日21时14分许在吴兴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明俊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告人李明俊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912元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俊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车辆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及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俊无证醉驾无号牌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明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红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