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东美与高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美,高洋,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194号申请人张东美,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洋,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北省沧州市。申请人张东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洋驾驶并所有的冀JTW**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S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东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洋驾驶并所有的冀JTW**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S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