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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江洪与马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江洪,马莉娟,周静,周联群,安徽东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融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江洪。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宇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莉娟。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静。原审被告:周联群。原审被告:安徽东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江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阜阳市融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卢江洪因与被上诉人马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江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来斌审 判 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程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贺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