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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黄伟与李俊、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李俊,陈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3346号原告:黄伟,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翠,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黄伟与被告李俊、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陈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陈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4日,被告李俊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陈翠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3日,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俊未按约还款,被告陈翠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李俊、陈翠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举证的借条,内容清楚,格式规范,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俊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李俊拖欠不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翠自愿提供担保,其已与原告之间成立了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俊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陈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俊��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李俊、陈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兰真红人民陪审员  季红卫人民陪审员  施慕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军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